一、案件信息案由:钱诉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二、基本案情2010年3月,钱通过拍卖买受上海市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和我于2003年7月订有一份《承包合同》,其实质为系争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183万元/年,租期10年(下称183合同)。我于2003年8月将系争房屋转租给建设银行,租金为182.4万元/年,租期10年。建设银行正常付租及实际使用至今。现钱诉讼要求我支付房屋租金。系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实业公司,原抵押权人为上海银行。在上海银行诉实业公司借款合同案的执行案中,系争房屋三次流拍,2008年8月经法院裁定将系争房屋转归上海银行所有。后上海银行委托拍卖,钱竞价买受。拍卖公告中称,系争房屋上存两份租赁合同,一份为2002年实业公司与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60万元/年,租期20年(下称60合同)。另一份为2003年8月,我转租给建设银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称,房屋租赁关系的变更等一切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以下资料是钱与我谈判的主张
钱与我协调时认为争议焦点有三:1、《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2、《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3、拍卖公告对本案的影响。
一、《承包合同》真实有效。
1、钱与被我协调时各自的主张
钱主张《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其签订于2003年7月,无论签订于200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均已被《承包合同》所替代。故《房屋租赁合同》已终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为此,依据如下:《承包合同》、实业公司同意我转租的承诺书、押金收据、往来信函等。
我认可《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其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均是真实的。2003年7月我和实业公司同时还订有一份《协议书》,约定我在解决员工问题后,即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实际履行了一年多,之后由于我安置了员工,故恢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我的依据如下:《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我当时签订的时候只留下复印件,原件在实业公司,而且原件实业公司已丢失)、实业公司证明。
2、双方取得一致的事实认定与分歧所在。
故钱与我取得一致的事实认定为:《承包合同》系真实的,且由我和实业公司实际履行了一年多。
分歧在于,钱认为《承包合同》持续至今,双方应继续履行。我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我安置员工后,《承包合同》已解除,恢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3、钱指出我未举证证明其主张。
我未提供《协议书》原件,故不能作为证据。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实质为证人证言,没有相关人员作证,且钱不认可,不能作为认定的事实依据。
并且,我因房屋时间长了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的付款凭证及提供安置员工的证明。对此,钱不认可我的说法。
4、钱认为我的主张不合常理。
疑点一:《房屋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约定的租金相差123万元/年,只要安置了40名员工即可少支付123万元/年。然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置合同工总共也不需要百万吧。
疑点二:《房屋租赁合同》本就约定了我有权转租,如果其签订在先,我又何必再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每年多付123万元。
二、钱认为《承包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同属租赁合同。
《承包合同》完全符合一方提供房屋,另一方支付款项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中约定了转租、办理《房屋租赁证》等事宜。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我从未经营,而是转租。故《承包合同》系房屋租赁合同。
三、拍卖公告中的披露信息的影响。
我的主张是拍卖时钱已知182.4万和60万合同的存在。钱的意思,拍卖公告系拍卖委托人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其效力仅在于免责,而非确权,即拍卖标的物本身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权利负担的轻重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委托人是否披露,披露多少而有所不同。即便委托人在披露信息中列明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因此改变系争房屋客观存在的、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更不能限制钱通过诉讼来还原客观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
现在由于钱与我分歧较大,导致谈判的破裂,钱始终由律师陪同,而我没有。钱已将我告上法庭,我现急需请一位资深的律师来帮助我打赢这场官司。最好有处理类似案件经验的律师。
把你的观点留言给我,从什么观点上去对抗钱的观点。我会及时回复,并留下你的电话,我会联系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