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一家广告代理公司,9月2日与一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为客户发布保险广告(合同约定刊登不上,赔客户双倍),我公司联系到以前合作过的长春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员张某,通过其发布此广告,并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于9月8日为客户发布此广告。
但在签订合同之后的6号,张某来电说此广告于9月1日刚上过,问是谁做的,为什么没有事先告知,这样会出现纠纷可能上不去等话。(说正常报社正在做的广告其他公司不能做,否则属于恶性竞争)如果是和他们报社领导发生冲突,便不能刊登,我方也不知道客户渠道,因为已经签署合同,我方便要求其想办法刊登上去!对方也答应了。
但在7号的时候张某来电说不能刊登了,说确认上次是报社领导做的,别人做不了,我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想办法刊登不能耽误客户出广告,但在最后因为时间仓促,张某建议延后到9日刊登,并口头许诺登上去。我方与客户充分沟通得到客户同意,通知其延期,但最终还是未能刊登,客户向我方提出赔偿,我欲对长春广告公司张某提出赔偿损失!其提出以下几点予以推脱!
1. 合同是3号签订的,客户通过别的渠道在1号刊登了一次,我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2. 广告发布合同上没有写明广告刊登不了,合同无法履行 需要赔偿;
3. 8号广告已经不能刊登,转定9号,说明8号合同已无效,双方没有重新签署合同和补充协议;故只愿退还广告费;
4. 张某以不是他们责任,是报社不让上等行业规定和来做推词;
综上所诉,其没有履行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赔偿客户等一定损失,我方应如何反驳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