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判处4年6个月.由于在2007年8月怀孕生女. 案发后被取保候审.判决;暂予监外执行.现哺乳期己过.但至今未被收监执行.曾信访回复;反馈.因罪犯女儿年幼,家中无其他人可以抚养.故越秀区人民法院暂未对罪犯收监执行.2009年6月22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将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情况何越秀区政法委报告.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4日向越秀区政法委报告了罪犯幼女的带养问题.现到今还未有正式执行.问题1:.我如何才能知到执行机关的执行程序.和听虽要的调查时间?2:若罪犯有父母.是否能邦罪犯带养幼女?罪犯就可以收监呢?
关于罪犯在带养幼女问题上.一般如何裁定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4 03:25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4-13 06:2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4-13 07:46
父母可以带养幼小孩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收监。
但是,收监的目的在于对罪犯强制教育,且收监罪犯必然增加监狱成本。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细化规则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都偏向于罪犯是否已经得到了教育以及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两层因素来考虑是否将罪犯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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