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类型:
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其他──
致:
因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公司决定于2012年4月31日与您正式解除双方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您于2012年4月31日之前办理离司手续。
此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特此通知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1日
请教各界人士:这样的解除合法吗?本人认为此通知书无效,因时间有问题,4月就不存在31日。其次本人不理解“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中是否有解释?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答案:5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6 00:27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1-25 09:2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1-25 10:29
解除属于单方行为,但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以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供证据,同时须先与你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协商不成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从你提供的信息看,公司目前的解除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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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1-25 15:26
这样的解除协议不合法。排除4月31日这样的低端错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同时需要对劳动者给予补偿,应该在通知书中写明。当初签署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是约定不能违反法律。
- 2楼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1-25 14:32
总的来说这份通知是有问题的。第一:公司的经营问题没有说清楚,法律允许的情况公司没有说清楚(即使是达到解除的条件);第二:若真是因为经营状况原因解除那么公司要注明赔偿情况,不能不说;第三,这份通知信息不全,解除是有相应的信息的;第四,就是公司要说的没有说明白,甚至还出现了4月31日这样的失误(这个不是你拒绝的根本理由)……
- 3楼网友:大漠
- 2021-01-25 13:16
是有这么一条,但是应该详细说明原因,看看到底是不是“重大变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4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1-25 11:57
就你叙述内容,回答如下:
1、用人单位有权利按照《劳动法》第24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没有权利单方要求劳动者于2012年4月31日前自己主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有强迫劳动者离职之嫌,其行为是违法的。
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劳动合同未期满前,劳动者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权利答复不同意,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候,如果公司要坚持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辞退劳动者),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权。
3、如果是劳动者单方想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4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书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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