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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好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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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3 23:10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2-23 07:15
怎样处理好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2-23 07:59
二0一一年底,随着在山东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的涉案款物监管系统的试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已经在全部基层院不同程度开展起来,尽管这项工作开展的有早有晚,有多有少,但犹如雨后春笋般,已迅速发展起来。近年来,高检院省院多次召开案件集中管理专题会议,反复强调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各地市级院与基层院也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积极行动起来,组建机构,配备人员设备开展工作,但案件管理部门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它是与办案业务部门密切联系又服务于办案业务部门,又对办案业务部门实施办案监督的部门,是管理业务部门的业务部门。那么这就有一个问题,如何与办案业务部门搞好关系,如果关系搞得好,对案件管理工作将是一个推动,如果搞不好,我们的案件管理工作将会是事倍功半。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现针对我院开展案管工作两年来一些做法谈几点认识: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所有的案件,涉及所有的业务科室。也就是说案件管理工作并不是案件管理部门中这几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全局的事情。这项工作刚开始的时期,除了案管部门,其他部门的人员都不知道这个部门是干什么的,比较陌生。这对案管工作的开局是相当不利的。原因是高检院、省市院的重要指示、会议精神只是从事案管工作的人员掌握情况,并没有及时地传达到每一个检察干警。造成全局认识不高,开局之初成效不大。鉴于此,案管负责同志和案管人员必须肩负起双重责任,即首先是在学习领会好高检院和省市院指示精神的同时,怎样把这些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检察干警,在自我认识提高的同时,提高全局的认识。其次是研究如何开展工作。只有提高全局认识,即从每一位干警到每一位负责同志,都有一个认识的提高,都对这项工作有一个认同、认知,对于我们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就顺利得多,成效也会加大。
检察机关长期形成的纵向办理案件、纵向管理案件的模式根深蒂固,且各自为政。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检察事业的发展要求,与纵横相连、信息共享的现代检察理念格格不入。打破这种传统束缚,开创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是一场革命。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虽然有着超强的生命力,但它一开始的生命体往往是脆弱的,不为多数人接受。我们要做到广泛的宣传、广泛的播种、广泛的沟通。这里的沟通不单是指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业务沟通,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内心的沟通。单纯的机械的业务的沟通,只是为了应付工作,枯燥而乏味,不可能出现业绩。内心的沟通则是一种无穷的力量,充满了生机,也会有奇迹的出现。所以,我们做案管工作的同志,工作中一定要学会沟通,特别是案管工作发展的初期更需要这种沟通。
二、要注重管理的方式方法
方法决定效果、方法决定成败。有了认识有了沟通,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也是失效的,或者说是流于形式的。我认为要把握好如下几点:一是下科室,而且是深入科室,实质上就是深入基层、深入实践,就所监督案件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注意监督的环节和内容,交流时要多听办案人员的意见,让办案人员感到与之打成一片的感觉,然后把你的意见或者建议告诉对方,对方才会主动接受意见,并主动接受你的监督。二是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法,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是正常的,但怎样处理解决问题应该说是一个难题。例如在公诉环节的办案期限,实际工作中恐怕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案件多人手少,积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站在监管的角度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然后下令立即整改,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这样的话免不了有些偏激。怎么办呢?总要面对现实吧,因势利导,逐渐改之。要多引导,多做工作,提高其改正错误的主动性。三是关于情况分析和汇报,案件监管过程中,总要对某些案件的办理和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并汇报领导,或对某些报表作出分析并报领导,以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决策。对某个案件的分析评价,原则上要在结案以后进行,要在充分听取包括侦查、公诉、审判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走访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真正把需要分析的问题分析出来,把需要总结的东西总结出来,为领导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依据。避免走马观花式地分析,避免面面俱到、毫无重点地分析,同时避免流于形式的分析。
三、要围绕管理的目的开展工作
高检院明确要求,通过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实现涉案款物规范、严禁超期羁押、严禁冤假错案发生的良性执法环境,以维护公平正义。案件管理不是以对所有案件的统一集中管理为目的,而是通过对所有案件的统一受案、全程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来加强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以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净化执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个目的,工作中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才不会东一榔头、西一耙子,才不会手忙脚乱,所以,我们要围绕着这个中心目的去开展工作。目前各地虽然开展这项工作的形式不一、内容不一、快慢不一、层次不一,因地制宜地做了许多工作,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这一目的开展的。如果偏离了这个中心目的,我们的工作将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就会背离省市院和高检院的指示精神,所做的工作都是徒劳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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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2-23 08:08
对于律师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审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不立案决定书、不抗诉决定书、不提请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书以及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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