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1年起开始租用当地新华书店的门面房经商,租房合同为每年签定一次,一直到现在。前几天,接到新华书店的书面通知,称不再与我续签2010的合同了,门面收回公司自己使用。
后经我了解,原来,新华书店在搬迁中要拆迁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其中有一家在家中开了一个小饭馆,这一家不仅要求有一般住户的补偿,还要求新华书店给他一间门面房来继续经营小饭馆。否则,他不同意搬迁。在这种情况下,新华书店为了让这一户顺利搬迁,而将我这间门面给他经营。所以,通知我不再续签明年的合同了。
这间门面,装修及平时的维护都是我在进行,九年间,是化了钱的。
另一个,如果按俗定约成的“转让”,我最少会收回一部分“转让费”,但现在的情况,我是收不到这个“转让费”了。
再则,门面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我是应该优先租用的。
九年间,我诚信经营,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客户群,如转往别处,则会造成这种无形资产的损失。
年关的生意,再不好,也会比平时好很多的。我如果另找门面经营,在这年关生意旺季,有谁会有闲置的门面出租呢。而我因为在这个时节停止生意,损失更大。
我现在也不知如何面对这件事,只好等到12月31日,搬走。却觉得新华书店这么做太不公平了,做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尤其是还心内续签合同的心态下,不知如何同新华书店交涉此事。
在此急切希望得到业内人士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