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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第49条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11:50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2-05 23:16
关于民法总则第49条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合法重婚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等灯
  • 2021-02-05 23:27
不是这个意思,婚姻问题你还要看这一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是这样的,被宣告死亡期间,借钱、租房依然要承担责任,不能说被法院宣布死亡就不用还钱啦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大漠
  • 2021-02-06 00:27
您好,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第1款确认了财产代管人制度目的: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第2款规定了除妥善管理外,财产代管人的义务:1.替失踪人履行法定义务(如缴纳税款);2.替失踪人履行债务(如支付货款);3.替失踪人支付其他费用(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要的必要管理费); 第3款是一个不完全法条,不能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必须结合《侵权责任法》规定,即要存在损害、要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唯一与《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规定不同的是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行,但鉴于《民法总则》第143条第3款规定,唯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第143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之主观要件——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构成要件,仍需参考《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究其原因,因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是无偿的,鉴于不能让好心人不能“流汗又流泪”的基本思想,只有其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要承担责任,与《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思想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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