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9 20:12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03-19 12:13
本人诉讼的行政案件,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立案时间未知),4月24日缴费,2015年6月3日第一次开庭后休庭,2015年10月20日法院发传票定于10月26日第二次开庭。请问此行政案件是按照新行诉法6个月的审理期限,还是按旧法3个月?为什么?对于最高院“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你有何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3-19 13:22
1、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由于该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并未审结,所以应适用的之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 个月的起诉期限。

2、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关于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解释规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则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是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旧行诉法的规定也就是3个月,并且按照旧的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各项程序性事项是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后行诉法重新走程序。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19 13:36
对于律师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审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不立案决定书、不抗诉决定书、不提请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书以及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代理律师。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