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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辞退我,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答案:6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7 00:15
  • 提问者网友:泪痣哥哥
  • 2021-01-26 14:38
现在公司辞退我,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1-26 15:12
如果公司合法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根据你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平生事
  • 2021-01-26 18:35
提前一个月通知,不需要赔偿。就像你辞职提前一个月提出,公司要发完你的工资一样。
  • 2楼网友:玩世
  • 2021-01-26 18:18
公司辞退你,可以肯定没有到合同解除时间,如果没有更多的原因,你可以与公司协商看能继续干下去,如果你自己也不想干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46、47条规定给你补偿,工作1年补1个月工资,半年以上1年以下也补1月工资,半年以下半个月工资。
  • 3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1-26 17:19
公司辞退你,没有到合同约定期限,即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应该有补偿金的。
  • 4楼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1-26 17:04
劳动合同到期没? 如果一个月后你的合同没到期,那就有补偿金!工作没满一年有一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也是一个月,不满半年的给半个月! 如果一个月后你的合同到期了!那就没有补偿金了!
  • 5楼网友:野慌
  • 2021-01-26 16:04
公司辞退职工,只是提前半个月通知,是否支付赔偿金,要看辞退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其中,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辞职的,无需提前通知,也没有补偿,更没有赔偿。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也就是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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