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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6 01:06
  • 提问者网友:不要迷恋哥
  • 2021-02-15 14:59
1.[多选题]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债权人可以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可以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但不能要求潘、刘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2-15 16:03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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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2-15 17:24
这个解释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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