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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原来的公司解散,经营的主体法人改变了,原来的合同还生效吗?员工的薪酬跟新公司员工相同吗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4 13:27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2-13 13:41
企业被兼并,原来的公司解散,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作为废旧设备卖掉了。原来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董事长在内,都分流到兼并企业的各个岗位上班,但原来公司的注册名保留了,作为兼并企业的子公司,筹建新的项目。
像这种情况,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生效吗?
如果劳动合同继续生效的话,那么到新的岗位上班的员工,是否跟同岗位的员工有一样的薪酬待遇,也就是应该同岗同酬?
员工如果不愿意到兼并企业上班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这里我详细说一下我现在的情况:
我原来上班的公司,主营生产棉浆粕、人造棉纤维、纺纱,2010年棉浆粕车间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被勒令停产关闭;2011年人造棉纤维车间也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被几次停产整顿,2011年8月因为严重的亏损停产,两个车间的员工,大部分人放假,少部分人到纺纱车间上班。
2011年10月公司开始资产评估,一个钢铁企业要兼并公司。2012年3月15日,公司把股金全部结算给职工,201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被钢铁企业兼并,公司董事长重新任命,组织机构全部重新组建。(期间纺纱车间正常生产)
2012年4月1日,第一批419名员工分流到钢铁企业上班,说是借用的,薪酬待遇为停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个月后涨10%,6个月后与钢铁企业的员工同工同酬。7月份纺纱车间停产,7月23日,第二批约500名员工分流到钢铁企业上班,9月15日约70名员工分流到钢铁企业上班,原来公司还有约100人,为钢铁企业筹建新项目。
今天2013年4月27日了,到钢铁企业上班已经一年多了,可是工资一分没涨,我们该怎样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呢?
跪求帮助

员工到兼并的钢铁企业上班,有没有借用、培训这一说法?
他们单方面规定的,6个月后与钢铁企业的员工同工同酬,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2-13 15:19
企业被兼并时,应该有相关的文件或协议(企业与员工的),如果是先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先给员工相应的补偿后,再在分流时重新由新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原公司通过兼并成为了新公司的一个子公司,而且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总公司如果有过加薪或同工同酬的承诺(最好有书面依据),那你们就可以要求总公司兑现。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2-13 15:44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合 并与分立,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须重新签合同,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特殊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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