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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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喧嚣尘世
- 2021-03-17 21:07
以案说法: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逃夭
- 2021-03-17 22:03
以案说法: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怎么办
2013年02月22日10:40 来源:网络
案情介绍
投诉人:张某
被投诉人:A银行
张某是某知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4月28日,张某持A银行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折页,向A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当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网点受理人员复印其身份证留存。2012年5月15日A银行审批人员审批时,发现身份证有效期到期日为2012年5月12日,有效期已超过,以身份证失效为由审批未通过,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要求其联系张某,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A银行网点受理人员致电张某,告知其当初提供的身份证已过期,需持换发的新身份证前往网点补办相关手续。张某认为A银行的要求不合理,当即表示放弃申请信用卡,并向消协投诉A银行。
案件评析
申请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审批时身份证已过有效期,能否获得审批通过?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不是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不能获得审批通过;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审批阶段过期不影响法律效力,应当获得审批通过。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订立一份合同,需有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要约行为,一个是承诺行为。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要约行为一般是基于他人的邀请而作出,不会漫无目的。因此,一份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法律行为组成。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A银行向张某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折页,属于商业广告,是邀请张某向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为要约邀请,A银行是要约邀请人,张某是被邀请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某持A银行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折页,向A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是根据A银行的要约邀请作出的,希望与A银行订立信用卡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张某是要约人,A银行是受要约人。根据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A银行受理信用卡申请必须履行“三亲见”要求,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申请人身份证、亲见申请人签名,A银行受理人员必须核对申请人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是否合法有效,并见证申请人亲笔签名。也就是说,受理行为的审核对象为申请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查身份证是否本人、是否伪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满18周岁等,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A银行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时,张某身份证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合法有效,因此,张某作出的要约符合A银行的要求,张某是适格的申请主体。《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张某2012年4月28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A银行当日受理张某的申请,张某向A银行作出的要约当日即生效,对张某和A银行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A银行网点受理张某申请后,需提交其后台业务人员审批,审批通过,表示同意张某的申请,为承诺;审批不通过,为拒绝要约。审批行为的审核对象为受理人的受理行为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审批即对要约合法性的复核和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审核,并据此决定是否审批通过。对要约合法性的复核是确认要约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受理人员接受要约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核义务,复核并不能改变要约的法律效力。上文已经分析,身份证是要约的构成要素之一,要约合法有效,生效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张某是适格的申请主体,因此,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不能改变要约的法律效力,A银行不能因此而拒绝通过审批。
综上所述,A银行向张某寄送信用卡营销折页为要约邀请,张某向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为要约,A银行审批张某申请为承诺。申请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张某作出的要约合法有效;审批阶段身份证过期不能改变要约的法律效力,张某的申请可以获得审批通过。
案件启示
要掌握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法律的研究对象是行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就是对行为的把握。案件事实一般涉及多个行为,行为之间既有联系,也相对独立。分析案件事实,首先要区分行为,然后对每一个行为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分析行为之间的联系。实施一个行为,有一个对象,有一个预期的目的,会形成一个现实的效果,不管这个效果是否会偏离预期。如果不对行为作出区分,而是大而化之,视为一个整体,将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上述第一种观点便是这种思维的逻辑结果。
要重视客户的服务体验。相当多的银行业务人员拿不准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是否有影响,但均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换发的新身份证,这样处理虽能确保申请材料无风险,但可能会给客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客户不好的服务体验,导致与上述案例一样不利的后果,不仅丧失一个优质客户,而且招来客户的投诉。因此,要在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一些不必要的手续,给客户一个良好的服务体验。
2013年02月22日10:40 来源:网络
案情介绍
投诉人:张某
被投诉人:A银行
张某是某知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4月28日,张某持A银行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折页,向A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当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网点受理人员复印其身份证留存。2012年5月15日A银行审批人员审批时,发现身份证有效期到期日为2012年5月12日,有效期已超过,以身份证失效为由审批未通过,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要求其联系张某,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A银行网点受理人员致电张某,告知其当初提供的身份证已过期,需持换发的新身份证前往网点补办相关手续。张某认为A银行的要求不合理,当即表示放弃申请信用卡,并向消协投诉A银行。
案件评析
申请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审批时身份证已过有效期,能否获得审批通过?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不是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不能获得审批通过;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审批阶段过期不影响法律效力,应当获得审批通过。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订立一份合同,需有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要约行为,一个是承诺行为。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要约行为一般是基于他人的邀请而作出,不会漫无目的。因此,一份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法律行为组成。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A银行向张某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折页,属于商业广告,是邀请张某向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为要约邀请,A银行是要约邀请人,张某是被邀请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某持A银行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折页,向A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是根据A银行的要约邀请作出的,希望与A银行订立信用卡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张某是要约人,A银行是受要约人。根据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A银行受理信用卡申请必须履行“三亲见”要求,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申请人身份证、亲见申请人签名,A银行受理人员必须核对申请人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是否合法有效,并见证申请人亲笔签名。也就是说,受理行为的审核对象为申请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查身份证是否本人、是否伪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满18周岁等,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A银行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时,张某身份证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合法有效,因此,张某作出的要约符合A银行的要求,张某是适格的申请主体。《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张某2012年4月28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A银行当日受理张某的申请,张某向A银行作出的要约当日即生效,对张某和A银行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A银行网点受理张某申请后,需提交其后台业务人员审批,审批通过,表示同意张某的申请,为承诺;审批不通过,为拒绝要约。审批行为的审核对象为受理人的受理行为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审批即对要约合法性的复核和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审核,并据此决定是否审批通过。对要约合法性的复核是确认要约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受理人员接受要约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核义务,复核并不能改变要约的法律效力。上文已经分析,身份证是要约的构成要素之一,要约合法有效,生效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张某是适格的申请主体,因此,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不能改变要约的法律效力,A银行不能因此而拒绝通过审批。
综上所述,A银行向张某寄送信用卡营销折页为要约邀请,张某向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为要约,A银行审批张某申请为承诺。申请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张某作出的要约合法有效;审批阶段身份证过期不能改变要约的法律效力,张某的申请可以获得审批通过。
案件启示
要掌握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法律的研究对象是行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就是对行为的把握。案件事实一般涉及多个行为,行为之间既有联系,也相对独立。分析案件事实,首先要区分行为,然后对每一个行为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分析行为之间的联系。实施一个行为,有一个对象,有一个预期的目的,会形成一个现实的效果,不管这个效果是否会偏离预期。如果不对行为作出区分,而是大而化之,视为一个整体,将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上述第一种观点便是这种思维的逻辑结果。
要重视客户的服务体验。相当多的银行业务人员拿不准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是否有影响,但均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换发的新身份证,这样处理虽能确保申请材料无风险,但可能会给客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客户不好的服务体验,导致与上述案例一样不利的后果,不仅丧失一个优质客户,而且招来客户的投诉。因此,要在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一些不必要的手续,给客户一个良好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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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3-17 23:41
小孩入学审批期间身份证过期
重审批补办即可
这一点毋庸置疑的!
求个采纳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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