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诉后,被告将建筑许可证转移至第三人,使得在强制执行房产过程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导致执行中止,现法院,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权(因为被告于九七年盖房,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办理建设许可证至第三人名下,但该转移至第三人的建筑许可证出具了两份时间不同的建筑许可证,两份编号相同,但是时间不同的建筑许可证,其中一份时间为九七年,但该份没有存根,另一份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该份只有存根)
现建筑局承认该建筑许可证于判决生效后办理的,原告打行政诉讼有什么要求才能利于民事判决得执行,是要求撤销建设局的两份建筑许可证利于执行,还是要求确人建筑许可证权属转移以办理时间为准,即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才转移的,具体哪种有利,被告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恶意转移,还请好心人指点!
案件胜诉后,由于被告将执行房产转移至第三人处,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断,寻求何种救济途径。
答案:4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5 04:41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1-24 07:5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1-24 08:02
判决前没有保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是有权转移的,这种转移自身不违反,但是妨害到原告权益的实现,所以需要撤销转移,因为案件本身是民事诉讼,但撤销需要行政诉讼,所以还是另外行政诉讼请求转移无效,撤销建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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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十鸦
- 2021-01-24 09:51
求撤销建设局的两份建筑许可证利于执行,对方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刑法313条,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
- 2楼网友:鸽屿
- 2021-01-24 09:40
到法院申请被告将建筑施工许可证转移给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即可。
- 3楼网友:青尢
- 2021-01-24 08:30
你好,是债务人的房屋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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