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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7 14:38
  • 提问者网友:你挡着我发光了
  • 2021-01-26 13:42
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1-26 14:53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委托银行贷款利息不属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1-26 14:58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依据上述规定,a、b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借款,银行为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向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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