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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法律关于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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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20:12
  • 提问者网友:眉目添风霜
  • 2021-01-27 01:54
有两个女孩在学校里面因为一些误会打人家女生。她们一共是三个女的打的用ABC介绍,A和B先打的那个女孩子,后来A停手了,B还在打并且把那个女孩子嘴巴打破了。后面C踹了那个女孩子两脚。
后来那个被打的女孩去医院验伤,是轻微脑震荡和其他一些轻微伤。之后医生说蛮严重的,可能将来不能顺产(因为C之前踹的两脚)。
想咨询一下再这种情况下。ABC这三个女孩如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话,会是什么?学校是否也要负一定责任?A、C均为1992年9月后出生。B是91年。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秋
  • 2021-01-27 03:18
1、ABC主体方面:A\C不满18周岁,但超过16岁——属于刑法中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超过18周岁,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民事的角度来看,A\c属于16岁以上的在校生,其不能自给自足,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B已经18周岁,按照民法通则她应该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到子女18周岁,也就是说: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将从法律上不再有监护、抚养义务,除非: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是无民事行能能力人的,父母仍然应对成年子女承担监护责任。
所以综上:民事赔偿方面A|C由其监护人承担,B由其监护人代偿。

2、“是轻微脑震荡和其他一些轻微伤。之后医生说蛮严重的,可能将来不能顺产(因为C之前踹的两脚)。”这个需要相应的书面诊断证明。感觉上应该还不构成犯罪。

3、在行政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她们可能要遭受如下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民事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等。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1-27 04:03
16岁后的公民都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如果那个受伤的女孩,被认定为轻伤的话,三个女生都犯了故意伤害罪,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费等等,还有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严重的负刑事责任. 至于学校的责任,如果打架不是在公共场合,不是在学校能够监管到的范围内实施的,学校基本上不要负责,如果当时有学校工作人员视而不见,肯定要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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