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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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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2-05 21:24
抵押权设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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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2-05 21:57
问题一: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1、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2、设定的形式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既然抵押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抵押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呢?对此《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伐条有明确规定:
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问题二:实现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实现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和成立[前提条件]:
A.抵押权的实现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
B.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可以约定提前实现]:
(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以下情形即使债务未届至清偿期抵押权亦得以实行:
A.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宣告破产的;
B.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的。
(2)债权人未受清偿;
(3)债务人未受清偿不是因债权人的原因所致。
【提示】抵押权实行条件:
①须债权有效存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以有效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②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③须被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二、抵押权实现司法保护下自救主义[自力救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变卖;
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抵押权实现司法保护主义:
1.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非诉讼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A.目前除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率的债权文书外,担保合同不能作为执行根据[可以尝试直接依据担保合同申请法院作出许可拍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即执行根据];
B.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由公证机构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担保物权实现时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提示1】抵押权实行方法之一:协议实行。
①须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物折价协议:
A.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订立抵押物折价转移所有权的协议;
B.当抵押物为第三人时,抵押物折价协议必须经第三人同意,否则不产生效力;
C.抵押物折价协议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D.抵押物折价的价格应当公平,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③抵押物折价协议应为清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为目的。
④抵押物折价协议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
【提示2】抵押权实行方法之二:抵押物拍卖、变卖。
①抵押物拍卖;
②抵押物变卖。
四、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顺序规则:
1.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五、抵押权所涉及抵押物范围:
1.主物;
2.从物:
A.抵押权设定前取得的同属一人所有的从物,抵押权及于从物;
B.抵押权设定后取得从物/不同属一人所有的从物,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3.孳息:
A.抵押权不及于孳息;
B.抵押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孳息收取权[占有权/非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孳息。
4.代位物。
六、抵押物变现款法定清偿......余下全文>>问题三: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抵押合同签订,即为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抵押合同生效。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动产质押,在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效。
可以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股权质押,在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效,耿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房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后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抵押权生效。问题四:房产证有抵押登记已设立是什么意思 表明该房屋已经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房产证在主人手里,未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抵押是有效的所以你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房子作为抵押问题五:房产证已设定抵押是什么意思 房产证已设定抵押是指这套房子已经抵押给其他人了,可能是他做按揭贷款买的房子,会抵押给银行搐其它,他手上肯定留了复印件,如果你接给他的钱多了,可能这房子抵给你也不够,现在有些人拿值100万的房子去银行借150万回来,房产证复印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应,你还是当心点问题六:抵押权的设立。 对于抵押权,分两种情况:
(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即: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这是指对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即可以由第三人自己选择是否登记,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不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
因此,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这是2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抵押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与“登记”无关;与“登记”有关的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问题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的"设立"在这句话中是什么意思 生效问题八:简述抵押权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抵押权实现需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如何实现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决定,故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有:担保权人取消赎回权后订立抵押协议、出卖担保物、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偿债务、占有担保物并进行经营、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1、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中约定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流质条款”,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法院可否对抵押财产强行折价或者在对抵押财产评估后折价,裁判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方法,属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除非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折价,否则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价款清偿债权。因此,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不能强行对抵押财产折价,并裁判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以抵消抵押权人的债权。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因此,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在实践中,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范围内,皆归于消灭。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但却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余下全文>>问题九:依法设定抵押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一个不动产或动产物权上设定了抵押担保,向其他人借款,如在约定时间内不还款,担保的该物就会被拍卖折价用来偿还借款问题十:抵押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两者的区别: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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