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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三个月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8 15:04
  • 提问者网友:爱了却不能说
  • 2021-03-18 02:35
我在一家国企上班,开始实习的时候说让我做网络管理员,不过过了一个月让做文秘,再过了一个月让我做安全员,实习三个月到了说让我再实习一个月做安全员,到现在为止都是口头上约定的没有书面的合同。如果下个月辞退或者不让我转正,我能告他吗?我能索要双倍工资吗?最多几个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3-18 03:53
劳动法规定:合同期不到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合同期是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入职日起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没有让你签劳动合同,你就算是此公司的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也就是说你已经是这个公司的永久性员工,况且你可以每一个月要求拿双倍工资)。若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赔偿你应得工资的多一倍的钱,再加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也是说你做了三个月,到辞退你的时候你可以拿七个月的钱)。
当然这种情况你可以告他。
多半地方劳动局会帮公司说话,我就碰到过,打官司你要拖得起,还要有证椐,(比如你的工作证、工资单等),不然你只妥协。在中国法律和实际实行不是一码事,我深有体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3-18 04:02

看情况,给你看看相关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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