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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分配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8 20:34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01-27 20:26
你好,我的一个哥因车祸身亡,其妻子现在要改嫁,要分财产,请问她可以分到多少?是死亡赔偿金而不是我哥的遗产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01-27 20:59
下面是《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一个案例指导,我想对于你们处理你哥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事宜会有帮助的。
  死亡赔偿金分配之司法认定
  ——江苏淮安中院裁定朱礼龙等诉张红等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在死者亲属之间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分配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而非一概平均分配。
  案情
  原告朱礼龙和欧阳桂英之子朱成曙与被告张红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朱文烨(男,5岁)系父子关系。2010年8月3日,朱成曙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9月8日,原、被告和肇事者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获赔:死亡赔偿金41104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其他费用共计726453.9元。另,朱礼龙患肺癌,欧阳桂英患食道癌且有残疾,二人每月均可领取固定的退休金,其另有两个儿子均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张红无稳定工作,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朱文烨患儿童孤独症,二被告家庭收入靠死者跑人力三轮车所挣。因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分割协商不一致,朱礼龙和欧阳桂英于2010年11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各半分割。
  裁判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被告作为死者朱成曙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的补偿,朱成曙的死亡给原、被告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应是同等的,故精神抚慰金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朱成曙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朱成曙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子,即本案的两被告。故分割死亡赔偿金时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原告与被告以4:6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为宜。另外,两原告虽年老多病,但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就医也有医疗保险予以一定比例的报销,且另有两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两被告中朱文烨系未成年人,并患有儿童孤独症,需长期治疗,其母张红需照顾之,无法外出工作,无固定收入。结合当事人上述具体生活状况及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在按4:6比例分配的基础上还应适当照顾被告。
  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死亡赔偿金按4:6比例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配。
  一审宣判后,欧阳桂英不服,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上诉人欧阳桂英未交上诉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交警部门调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以遗产而按法定继承的分配标准进行分割?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而不是死者生前;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即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在夫妻之间分割后对属死者的部分按遗产处理。(3)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间接受害人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或合同的事先约定,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其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间接受害人利益损失填补的法律意义。
  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主体的确定
  按照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而该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且继承丧失说的特点之一就是把间接受害人限定于继承人。由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被害人的近亲属。实际生活中,子女与父母分户并成立家庭,父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法定赡养对象,是其家庭成员不可分离的一分子。因此,父母与子女的分户行为并不影响其享有因子女受人身伤害而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按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可知,其不能作为遗产而按继承法进行析分,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进行分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纠纷,首先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要结合继承丧失说理论,考虑到其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填补,而该收入虽然用于家庭成员未来的生活,但是不同的家庭成员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不同,因各种合理因素,如收入、健康状况、生活能力、接受社会保障情况等也不完全相同,从而与该赔偿金的密切联系程度和对该赔偿金的依赖程度有所差异,而事实上,家庭收入除共同消费部分外,用于家庭个体的消费额基于公平、合理的支出因素也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司法实践中,综合权利人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和与受害人生活紧密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而不一概平均分配的做法合乎家庭生活之情理。
  本案案号:(2010)浦民初字第1357号;(2011)淮中民终字第25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作彪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1-27 21:59
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 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进行简要探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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