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06年12月结婚。但06年08月我自己有一套房子已经供完了的。是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对吗?但没有去婚前公证的。
07年10月份的时候卖了34万。用这34万和当时赚的一些钱买了两套房子,是需要供楼的。和银行的按揭合同是我和老公一起签的。房产是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的。09年10月把那两套房子换成了一套大的房子,(那两套房子赚了15万的差额)也是供楼的。和银行的按揭合同是我和老公一起签的。房产是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的。
06年9月,我老公父母出钱买了一套房子,也是需要供楼的。但房产是写了我老公,和他妹妹还有父母四个人的名字。银行按揭合同我老公有签名的。现在我和老公还有他父母住在一起的,每个月有给2000元给他父母。当是伙食费和帮着减轻供楼的负担。
我想问第一个问题:如果离婚,这套房子卖出去的钱是我和老公平分还是减掉我结婚前自己的那34万(或者加上赚的那15万差额)之后的再平分呢?怎样我才能分多一些呢?
第二个问题:离婚后,他父母买的这套房子我有份分吗?能分多少?或者说,能不能把这里分的钱和我老公从我们那套房子分的钱抵掉一部分?
离婚原因,老公有外遇。但我没有具体证据。是不是有具体证据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