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年12月1日进公司,2009年10月12日被辞退,公司说10月工资还是按整月工资发放。[1] 请问这12天的工资照样要发给我吧?[2] 整月的工资应是由于解除合同而给予的赔偿,对吗?
2. 离职当天才发现公司一直未为我办社保,协商后,公司答应办理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共7个月的社保),解释说前面3个月试用期不予办理,10月份的也不缴,并工资这扣除了这7个月个人应缴部分。[1] 请问试用期是否也须缴纳社保?还是各地灵活变通?我电话与当地社保局(武汉),他们说试用期也是要缴的。后来公司与我电话,竟然与我说,补缴社保的话,劳动局说至少要补缴10个月的,而且多出的3个月须全部由个人承担。[2] 这种做法是否对?后我与社保局/劳动局电话,他们又告诉我离职后社保是不可以补缴的,只能追索经济补偿,如与公司协商不成,则由劳动仲裁。[3] 请问这个我又该怎么办?经济补偿应要求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