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允许对方有几次提出异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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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6 03:52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3-05 18:41
中标后允许对方有几次提出异议的机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03-05 20:02
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法院对是否应当受理原告提出的增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可以根据新增被告的住所地而取得管辖权的问题经常会有不同意见。事实上,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应当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而追加被告应视为是对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法院不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受理原告增加被告的申请并予以准许,更不应当根据新增被告的住所地而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实际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原告为了防止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提出增加被告的申请,这种做法是规避法律规定的管辖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当是中立、无偏私的,这也是程序正义的首要要求。若对原告的这种行为予以准许,于法无据,且有偏袒原告之嫌,违背了法院的中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能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对原告规避法律的行为予以确认。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我国民法通则虽无此规定,但是我国学界理论通说认为,民事活动,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习惯和法理进行自由裁量,并依据法官内心确信的公平与正义裁量案件,追求个案的正义。所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先,原告申请增加被告在后,若法院对原告增加被告的请求予以准许,并根据新增被告的住所地取得管辖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显然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有失公正,明显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既不符合习惯,也不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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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3-05 21:22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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