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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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1 08:28
- 提问者网友:謫仙
- 2021-01-31 10:11
3月份进公司的,9月份发生工伤,12月要求补签合同,我当时是担心他不承认工伤,就要求补签合同,公司本来合同期12月开始的,但本人要求填3月份,最后的签合同的日期忘记写的是3月份还是12月份,现有第二年2月还没有还我合同,请问这样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吗?请问这样补签是违法不?如果签合同日期是3月份,公司拒不承认补签还有其他办法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秋
- 2021-01-31 11:25
1、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需要有证据,因此,你应当提供建立劳动关系再现,签订劳动合同在后的证据。
2、其实不必担心公司拒不承认补签事实存在,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不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你可以在主张二倍的工资的同时,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其实不必担心公司拒不承认补签事实存在,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不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你可以在主张二倍的工资的同时,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过活
- 2021-01-31 13:43
1、补签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法条款,那么应该是有效的。不过单位与员工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补签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2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1-31 13:26
是有效用的呀
- 3楼网友:鱼芗
- 2021-01-31 13:02
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所以,补签不合法。关键是签合同的日期,看你到底写的几月份,如果写的3月份,你要主张是12月签订的,必须拿出证据。
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试用期也应算在内。“合同12月开始”?那3~12月算什么时间?合同应该3月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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