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8月1日,在XXX商厦做营业员,劳动合同于劳务公司签定2年。本人养老保险,由劳务公司缴纳,在商场销售服装但服装是厂家的,跟商场是租品关系。我到底跟哪家是有劳动关系的?
2:年休工龄累计是什么意思?到底是按养老金计算还是按现合同计算?(本人养老金已缴纳15年。)
3:在该商厦已做1年,中间厂家给我签了一张一年合同与劳务公司这张合同是否有冲突?现在厂家说一年合同到了,叫我打包回家,中间又没提前30天通知我。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我能享受这一条吗?)
事实上,你已经明白你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1、你和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
2、你所诉的第四条,正是你所拥有的权利,你完全可以享受!
3、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提前通知,如果没有就属于违法。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应当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
(1)你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而用工关系在商厦。
(2)你的工齡应当按你在该劳务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你交足了15年养老保险是你的原关系继续存续下来的。
(3)你的用工单位即商厦不能将你的用工期限分割,应按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单位与你解除合同无任何依据,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你和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与商场只是派遣和被派遣关系;
2.年休工龄是指你从第一次参加工作时到现在累计工作的年限,与养老金和现合同无关;
3.你与厂家签订的合同,和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冲突,但厂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
4.你可以享受你所说的一切报酬。
与劳务公司的和同事合法的。
与厂家签的那个一年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一个劳动者不能签订两个以上的劳动合同的。
你跟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跟厂家没劳动关系。你被派遣去那工作,现在厂家叫你走你就走咯,有事找劳务公司。厂家叫你走是不用提前通知你,也不用什么补偿的,因为你们之间没劳动关系,也就无所谓解除劳动合同了。
劳务派遣公司有要叫你走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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