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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地税变更问题?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3 09:18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02-13 06:27
我公司办理股东股权内部转让, 转让双方因公司"未分配利润"处于负数(即盈亏的情况下)协商一致零金额转让,根据工商部门要求,已出具<股东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股东会决议>并已获审批领证,国税已变更好了,但偏偏在地税部门受理时,虽然也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等理据,却被提出股权不能零转让,必须有理据或提供银行入帐证明,否则不能办理变更,零金额转让还需要提供什么银行入帐证明呀?请问谁能提供具体的税务文件给我参考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13 08:00
国税总局有文件规定的,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2-13 09:48
需要办理股东变更备案,如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还需要缴纳个税。备案时,需要提交变更申请书、股权转让书、税务登记证等,具有请咨询税务机关。
  • 2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2-13 08:22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如果明显不合理,可以给你核定,核定方法为:企业上个月的净资产加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计算出每股价值,然后乘以股权数量,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你零转让明显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事实也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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