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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水身亡民事赔偿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7 12:21
  • 提问者网友:回忆在搜索
  • 2021-02-06 14:00
三个农村未成年小孩,A:17岁;B:14岁;C:12岁。
一天三个小孩在一起玩耍,由于天气很热于是A提出一同去附近开发区的水塘游泳,共有三个水塘,均为开发区准备做为游泳池而建的,虽有警告牌不准游泳,但并没有人进行看管。以前三个小孩曾到其中的两个较浅有水塘里游过,这次B提出到另外一个去游,其中A和C会游泳B不会,且这个水塘较深,结果B不幸溺水身亡,请问开发区、A、B和C的监护人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纳入到经济赔偿上各应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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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2-06 14:36
三个农村未成年小孩均为民法意义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警告牌不准游泳的警示应能够理解,并自觉遵守。B不会游泳,主动提出到另外一个较深水塘去游结果不幸溺水身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其监护人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同样承担主要责任。开发区准备做为游泳池而建的三个水塘,虽然没有人进行看管,但设有警告牌不准游泳,表明已尽安全警示义务,17岁的A和12岁的C,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明知警告牌不准游泳,且B不会游泳,不予劝阻,则应认为没有尽到朋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适当承担一定相应责任。当然这种责任最终要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
纳入到经济赔偿上二人总共不应超过三成。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秋
  • 2021-02-06 16:22
1,a的监护人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b自己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3,c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4,开发区承担20%的责任
  • 2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2-06 14:46
这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是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公共场所因为其特殊性,出入人员的广泛性,在这些场合施工,具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4.施工人有过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慰问和同情。   其次,你应当尽快收集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有过错,比如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没有采取人员进行监察,导致了你孩子的溺水身亡。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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