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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房卖方以未及时过户为理由收回房屋

答案:4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5 01:49
  • 提问者网友:酱爆肉
  • 2021-02-14 09:32
情是这样的 我母亲在05年从中介购买了一套2期房子 当时给了定金,后来就出国工作了,余下的全款是我在08年 对方给我房本的时候完全交清的..,但是卖方人就不过户了 就要房子.当时是我和卖方人签订的协议 (待我母亲回国后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 3年过去了 现在是2011年 我母亲还一直为回国 卖房人打算以一直未过户唯理由收回房屋,这样可以吗? 我母亲已经从大使馆 办理委托书 委托于我 替她过户!已经具备过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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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2-14 11:10
钱已经付清,那么现在只是没有过户了,这个实际上你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实际使用的权利。只不过未能进行登记过户。原先的协议时有效地。还有就是你们为什么不早点办理公证委托过户啊?如果未能过户的原因是你们造成的,对方可以追究你们的违约责任的。但是不至于追回房屋的所有权。具体看当时的合同证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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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14 14:01
那房子原业主是什么时候买的,是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只要房子的交易过程是正常的,比如房子就是原业主个人名下的,既然已经过户完成交易了,让原业主赔偿他老婆就行了。
  • 2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2-14 12:45
合同签订房产下来后并须无条件过户,你母亲却没有及时办理委托并且过户是有责任的。 你可以打官司,最后结果能够强制过户,但是你肯定要多给原房东钱,因为你有责任。 具体多少要看法院调解了。
  • 3楼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02-14 12:10
更何况现在房款已经付清,房屋若已交付。关键是看你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是由你代表母亲所签订的,合同的实际买卖受人为你妈,可以看成是买方对自己权利的一种不及时行使。在合同没有规定多长时间买方不及时过户卖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且合同明确“待我母亲回国后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不能成立。你是代理人。否则存在对方将房屋另售他人而房款难以追回的风险。办理房产过户是买卖双方的义务,买方长期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有不不妥。但是。卖方在过户条件具备后应协助过户,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过户,这对卖方无任何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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