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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六个月,四个半月时因为公司不忙为原因,要求解雇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1-17 05:53
  • 提问者网友:謫仙
  • 2021-11-16 21:33
试用期六个月,四个半月时因为公司不忙为原因,要求解雇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11-16 22:47
不忙不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劳动法有规定,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补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佘樂
  • 2021-11-16 23:11
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公司不忙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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