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张三,为某私人老板聘请经理
事件:
张三负责收取对外租赁门面费用.以及公司全部事物(没有法人委托书)
张三收取押金5000元以及提取公司营业收入2000元.一直未到财务进行对帐,消帐工作.离职后,私人老板要求张三归还该二笔费用,张三提出必须把未报销的帐与之对清楚.私人老板一直不对.
7000元钱大部分用于公司业务,招待,有一定票据证明.
张三在收取这笔款前垫付金额合计有14000元
现在该老板准备以职务侵占罪去报案张三,请问张三是否构成?
长沙的职务侵占起点是多少?
人物:张三,为某私人老板聘请经理
事件:
张三负责收取对外租赁门面费用.以及公司全部事物(没有法人委托书)
张三收取押金5000元以及提取公司营业收入2000元.一直未到财务进行对帐,消帐工作.离职后,私人老板要求张三归还该二笔费用,张三提出必须把未报销的帐与之对清楚.私人老板一直不对.
7000元钱大部分用于公司业务,招待,有一定票据证明.
张三在收取这笔款前垫付金额合计有14000元
现在该老板准备以职务侵占罪去报案张三,请问张三是否构成?
长沙的职务侵占起点是多少?
不构成
1.从介绍的案情看,张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作规定,侵占公司5000至20000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张三是7000元,虽然张三有需要报销的单证,这是不能抵消侵占数额的。但是可以作为法庭考虑的因素,也是辩护的主要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