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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职务侵占罪成立吗?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31 12:44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7-30 22:24

人物:张三,为某私人老板聘请经理

事件:

张三负责收取对外租赁门面费用.以及公司全部事物(没有法人委托书)

张三收取押金5000元以及提取公司营业收入2000元.一直未到财务进行对帐,消帐工作.离职后,私人老板要求张三归还该二笔费用,张三提出必须把未报销的帐与之对清楚.私人老板一直不对.

7000元钱大部分用于公司业务,招待,有一定票据证明.

张三在收取这笔款前垫付金额合计有14000元

现在该老板准备以职务侵占罪去报案张三,请问张三是否构成?

长沙的职务侵占起点是多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7-30 23:49

不构成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7-31 01:41

1.从介绍的案情看,张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作规定,侵占公司5000至20000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张三是7000元,虽然张三有需要报销的单证,这是不能抵消侵占数额的。但是可以作为法庭考虑的因素,也是辩护的主要辨点。

  • 2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7-31 00:38
严格来说,为公司事务垫付费用与收取公司收入后不报账是两码事,实务中确实可以互冲。关键是,张三收取了5000元押金和2000元营业收入后有没有隐瞒已收的情节,有没有公开声明这些收入已用在公司事务费用上而要求报账。如果有,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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