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年幼时,父死母改嫁。因甲与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来的钱不足以赡养祖母。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并写信将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叔父赶回来,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的第一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2,1999年8月10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并保证1999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约定日期后,甲没有还款。乙由于信任甲,也没有马上找甲索要欠款。2001年4月5日乙请求甲归还欠款,但甲说现在无力还款,请求宽限3个月,保证于2001年7月5日前还款付息。2001年7月5 日甲没有付款还息,乙诉至人民法院,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这两个问题 做下 简要回答吧。。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