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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和诉讼时间的一点小问题。。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7 07:06
  • 提问者网友:椧運幽默
  • 2021-06-06 22:11

1,甲年幼时,父死母改嫁。因甲与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来的钱不足以赡养祖母。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并写信将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叔父赶回来,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的第一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2,1999年8月10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并保证1999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约定日期后,甲没有还款。乙由于信任甲,也没有马上找甲索要欠款。2001年4月5日乙请求甲归还欠款,但甲说现在无力还款,请求宽限3个月,保证于2001年7月5日前还款付息。2001年7月5 日甲没有付款还息,乙诉至人民法院,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这两个问题 做下 简要回答吧。。 谢谢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6-06 22:26

1、甲可以代为继承其祖父房屋的一半(事实上是继承他父亲的份额,他的父亲早逝,办照继承法规定,甲代位继承)


2、时效期间从合同到期日开始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半诉讼时效为2年,该借款合同到期日为1999年12月30日,加两年为2001年12月30日。2001年4月5日乙请求还款,引起时效中断,甲保证同年7月5日归还,但没有归还,时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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