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存会计银行卡再发企业职工工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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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5 22:19
- 提问者网友:浪荡绅士
- 2021-03-05 09:55
一单位在甲银行开设基本户,单位职工在乙银行开设工资卡,年终给职工发奖金,单位会计业务不熟,让出纳在乙银行办理了个人银行信用卡,会计将甲银行资金打入出纳在乙银行办理的个人银行信用卡,由乙银行发放职工个人,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理处罚?谢谢高人指导!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05 11:18
公款存会计银行卡属于公款私存,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第20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包括银行卡),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第20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包括银行卡),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迟山
- 2021-03-05 11:34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包括银行卡),都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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