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那条规定:说两次无力调动员工拒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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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0 17:28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11-20 03:00
劳动法有那条规定:说两次无力调动员工拒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雾月
- 2021-11-20 03:19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两次无力调动员工拒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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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夜余生
- 2021-11-20 09:45
劳动法没有该规定。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丁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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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11-20 09:39
解除要赔偿
- 3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11-20 08:09
1、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仅供参考。
2、仅供参考。
- 4楼网友:撞了怀
- 2021-11-20 06:36
调动员工属于变更工作岗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如果与用人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按第40条第3款办,但应该根据第46、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5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11-20 05:2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第二款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有考核标准且经过考核),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第三款需要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如企业技改后岗位撤消、转变经营内容或者方式导致岗位必须发生变化等等。如果证据表明已经出现第三款的情形,企业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仅是领导的主观意图需要调整岗位,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与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
按你提供的情况,应该是更够胜任工作,所以第二款规定不适用。至于第三款是否适用,因提供材料不全面,无法得出结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第二款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有考核标准且经过考核),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第三款需要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如企业技改后岗位撤消、转变经营内容或者方式导致岗位必须发生变化等等。如果证据表明已经出现第三款的情形,企业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仅是领导的主观意图需要调整岗位,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与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
按你提供的情况,应该是更够胜任工作,所以第二款规定不适用。至于第三款是否适用,因提供材料不全面,无法得出结论。
- 6楼网友:woshuo
- 2021-11-20 04:52
劳动合同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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