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办得农村医疗合作,但是我想在威海做手术,需要什么手续、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1 10:36
- 提问者网友:wodetian
- 2021-04-11 06:09
手术费大概1万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旧脸谱
- 2021-04-11 07:31
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农牧民进行报销补偿,实行了“三个一”工作流程。
一是旗内实行了合作医疗“一证通”制度。我们以简化报销手续、缩短报销周期为重点,实施“一证通”服务。参合患者凭合作医疗证在旗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得到补偿,而且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即能直接报销。所需手续全部网上上传、审核、报销,避免了人工计算的失误,减轻了农牧民往返负担,缩短了报销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旗外实行“一卡通”制度。凡是旗外就医的参合患者,只要带齐报销手续到服务大厅,就有专人负责登记、扫描、审核,患者家属确认无误后签字即可。审核完后,由财政局把补偿款直接打入患者或家属的银行个人账户上,实行“一卡通”服务,3-15日患者或家属即可直接到银行凭存折(或银行卡)支取补偿款。从申请到审核、补偿,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避免了合作医疗基金被挤占、拖延、挪用的现象的发生,让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偿款。
三是农牧民办事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方便农牧民办事,旗合作医疗办公室2008年初就成立了合作医疗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建立起登记、住院、转诊、报销、审批等一整套封闭化的流水线工作模式,减化繁杂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确立了“方便、诚信、优质、快捷”的工作理念;推行人性化、规范化、制度化服务。同时设立了咨询台和监督电话,安排业务能力强、能掌握蒙汉两种语言的工作人员接待,确保群众提出的问题能够快捷准确地得到答复。
一是旗内实行了合作医疗“一证通”制度。我们以简化报销手续、缩短报销周期为重点,实施“一证通”服务。参合患者凭合作医疗证在旗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得到补偿,而且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即能直接报销。所需手续全部网上上传、审核、报销,避免了人工计算的失误,减轻了农牧民往返负担,缩短了报销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旗外实行“一卡通”制度。凡是旗外就医的参合患者,只要带齐报销手续到服务大厅,就有专人负责登记、扫描、审核,患者家属确认无误后签字即可。审核完后,由财政局把补偿款直接打入患者或家属的银行个人账户上,实行“一卡通”服务,3-15日患者或家属即可直接到银行凭存折(或银行卡)支取补偿款。从申请到审核、补偿,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避免了合作医疗基金被挤占、拖延、挪用的现象的发生,让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偿款。
三是农牧民办事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方便农牧民办事,旗合作医疗办公室2008年初就成立了合作医疗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建立起登记、住院、转诊、报销、审批等一整套封闭化的流水线工作模式,减化繁杂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确立了“方便、诚信、优质、快捷”的工作理念;推行人性化、规范化、制度化服务。同时设立了咨询台和监督电话,安排业务能力强、能掌握蒙汉两种语言的工作人员接待,确保群众提出的问题能够快捷准确地得到答复。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4-11 10:38
需要有认识的人,需要带足够的钱
- 2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4-11 09:23
跟医院要病例和诊断书,那你的户口本和医疗合作去登记,完了到当地来报效就可以了。
- 3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4-11 08:50
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牧民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人每年10元,农牧民自筹部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筹集。对于无经济能力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农牧民五保户和贫困户,经个人申请,通过审核、批准程序,可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
(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区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三)自治区各级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资助,原则上按照4∶3∶3的比例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牧民自愿交纳、集体扶持、支付资助的民办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旗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应在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统筹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合作医疗基金。同时,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及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
(一)农牧民个人缴费和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由苏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机构,负责按年汇集缴入旗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盟市、旗县财政根据参加合作医疗实际人数,分别将政府支持资金按时足额划拨旗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帐户。
(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旗县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实际参加人数和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资金到位情况核定,及时划拨盟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小额医疗费用补助为辅的办法,既提高农牧民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牧民受益面。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个人缴纳部分计入家庭帐户,财政补助部分按一定比例划入家庭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大病统筹基金是除家庭帐户以外部分,加上基金储蓄利息。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实行“一户一证”制。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合作医疗证》,持证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在定点村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门诊医药费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在定点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就医的住院医药费用。
第十八条 旗县人民政府根据筹资总额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或住院医疗费支出平均水平,具体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对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可依次降低。在制定个人负担比例时,对60岁以上人员给予适当照顾。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从家庭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既要重点解决农牧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要保证多数农牧民得到实惠,同时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第十九条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和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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