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单位(中科院,属人事单位)给我做了处分决定,在该决定上写道“XX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处分”。我不服该判决,因是人事单位,我便申请了人事仲裁(注意,不是劳动仲裁),对于人事仲裁的判决我不服,后我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撤销了单位的该处分决定。我拿到判决书的日期是2008年9月。
但单位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于2009年1月,又给了辞退处理,辞退还是采用和上次对我做开除处分的同一理由。
对于上述情况:
1、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法理上是怎么回事。
2、单位再次给我辞退,是否等同执行了法院的判决。
1、对于此类行为,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2、辞退与除名不同。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而除名则是一种处罚。对于后者,你只能要求给予补偿。
1,第一次的判决如果只是判维持劳动关系没必要执行
2,辞退行为与第一次无联系,在没有裁决前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你认为辞退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可以再次申诉
事业单位参照劳动法
如果单位无故辞退你的话,你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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