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候蒙古人为什么把中国人视作第四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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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16 09:11
- 提问者网友:凉末
- 2021-01-15 22:51
元朝时候蒙古人为什么把中国人视作第四等人?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1-15 23:36
在封.建制.度里,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当蒙古人侵占其他国.家建立政.权后,就出现了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多个民.族贵.族并立的情况,这产生了帝.国该由谁统.治的问题。元朝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中.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这一政.策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
第一等
蒙古人
第二等
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第三等
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第四等
南人(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早在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反.对这个计划,该提案没有实施。
元朝存在等级歧.视制.度。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将臣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这种划分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比如禁止汉.人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集.会拜神、赶集赶场作买卖、夜间走路。“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 ,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遇到征伐战争,差别待遇较平时更甚。像1286年,为了进攻安南,征用全国马匹,色目人三匹马中只征两匹;而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以后不断征马,每次如此,汉.人的马就成为珍品。
甲主”以上的地方政.府首.长,全由蒙古人担任。当蒙古人不够分配,或中亚人贿.赂够多时,则由中亚人担任。蒙古官.员大多数是世袭的,每一个蒙古首.长,如州长、县长,他所管辖的一州或一县,就是他的封.建采邑,汉.人则是他的农.奴,他们对汉.人没有政.治责任,更没有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对于许多豪强是不适用的。虽然法.令禁止汉.人持有兵器,但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待遇和蒙古贵.族相差无几。相反许多蒙古贫民生活却很困苦,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贫民在大都、通州等地被贩卖,色目人也有不少沦为奴仆的。实际还是地主阶.级政.权。
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连同农田上的汉.人,像奴.隶一样赏赐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南宋灭.亡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五十万个农.奴。汉.人忽然间失去了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也忽然从自.由农.民沦为农.奴,没有地方可以申.诉。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任凭农田荒芜,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然而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特.权阶.级)。
近代有研究指出,元代有相当多的汉.族人在各级官.府担任高级职务,其中不少是正职。在《元史》、《新元史》、和《蒙兀儿史记》所作传的8⑥4名三品以上的官.员中,汉.人占了409位,即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此外,汉.人在元朝官.府里做正职的,除了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行中书省担任高.官的汉.族大僚外,在六部中任职尚书的,亦俯拾皆是。综合来看,汉.族人在元朝各级政.府不仅任职显要者甚众,而且担任正职者也为数不少。认为“元朝各级官.府 的高级官.吏,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最多只能做到副职”的说法并非准确。
第一等
蒙古人
第二等
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第三等
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第四等
南人(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早在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反.对这个计划,该提案没有实施。
元朝存在等级歧.视制.度。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将臣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这种划分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比如禁止汉.人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集.会拜神、赶集赶场作买卖、夜间走路。“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 ,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遇到征伐战争,差别待遇较平时更甚。像1286年,为了进攻安南,征用全国马匹,色目人三匹马中只征两匹;而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以后不断征马,每次如此,汉.人的马就成为珍品。
甲主”以上的地方政.府首.长,全由蒙古人担任。当蒙古人不够分配,或中亚人贿.赂够多时,则由中亚人担任。蒙古官.员大多数是世袭的,每一个蒙古首.长,如州长、县长,他所管辖的一州或一县,就是他的封.建采邑,汉.人则是他的农.奴,他们对汉.人没有政.治责任,更没有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对于许多豪强是不适用的。虽然法.令禁止汉.人持有兵器,但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待遇和蒙古贵.族相差无几。相反许多蒙古贫民生活却很困苦,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贫民在大都、通州等地被贩卖,色目人也有不少沦为奴仆的。实际还是地主阶.级政.权。
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连同农田上的汉.人,像奴.隶一样赏赐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南宋灭.亡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五十万个农.奴。汉.人忽然间失去了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也忽然从自.由农.民沦为农.奴,没有地方可以申.诉。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任凭农田荒芜,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然而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特.权阶.级)。
近代有研究指出,元代有相当多的汉.族人在各级官.府担任高级职务,其中不少是正职。在《元史》、《新元史》、和《蒙兀儿史记》所作传的8⑥4名三品以上的官.员中,汉.人占了409位,即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此外,汉.人在元朝官.府里做正职的,除了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行中书省担任高.官的汉.族大僚外,在六部中任职尚书的,亦俯拾皆是。综合来看,汉.族人在元朝各级政.府不仅任职显要者甚众,而且担任正职者也为数不少。认为“元朝各级官.府 的高级官.吏,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最多只能做到副职”的说法并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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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旧脸谱
- 2021-01-16 01:40
蒙古划分的阶级中第三和第四阶级都是汉人,第三人等是北方先被征服的汉人,第四等人是南
方最后被征服的,可能因为征服的过程毕竟是付出了代价的,所以最后被占领的被划分为了第
四人等,其他第一等人是蒙古人,这个不用说,第二等人是色目,眼睛有各种颜色的,就是今
天我们说的外国人,什么西域啊等等。
方最后被征服的,可能因为征服的过程毕竟是付出了代价的,所以最后被占领的被划分为了第
四人等,其他第一等人是蒙古人,这个不用说,第二等人是色目,眼睛有各种颜色的,就是今
天我们说的外国人,什么西域啊等等。
- 2楼网友:逐風
- 2021-01-16 00:25
那个时候不叫中国人,叫汉人
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蒙古族特权阶级)。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由于被蒙古贵族统治时间较长,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但是由于元朝在户籍制度及民族划分上并未有法令来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应的身份登记制度,又没有限制人民在地域之间自由流动,因此会产生争议,特别是在汉人和南人之间如何区分上,因此汉人、南人更偏向于传统汉地不同地域人群的一种统称,所以有些元代史料中的汉人也可能是指整个汉地汉人,即包括汉人和南人。
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蒙古族特权阶级)。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由于被蒙古贵族统治时间较长,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但是由于元朝在户籍制度及民族划分上并未有法令来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应的身份登记制度,又没有限制人民在地域之间自由流动,因此会产生争议,特别是在汉人和南人之间如何区分上,因此汉人、南人更偏向于传统汉地不同地域人群的一种统称,所以有些元代史料中的汉人也可能是指整个汉地汉人,即包括汉人和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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