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广州的。我是在2008年3月份进入公司的,试用期满后5月份正式签合同,为期是一年的,在今年5月份已到期。可公司未通知,未再续约。现在公司有意更换人,事事皆刁难我,我想辞职,是不是可以向公司索要从合同期满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与年终奖?
我该如何做??我们上报的工资是2100,可实际发的工资是1300.公司赔工资的话。。是于那个为标准???
你好!我是广州的。我是在2008年3月份进入公司的,试用期满后5月份正式签合同,为期是一年的,在今年5月份已到期。可公司未通知,未再续约。现在公司有意更换人,事事皆刁难我,我想辞职,是不是可以向公司索要从合同期满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与年终奖?
我该如何做??我们上报的工资是2100,可实际发的工资是1300.公司赔工资的话。。是于那个为标准???
你的合同已经到期,该单位未和你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已经违约。
你可以向该单位索取赔偿的!
而赔偿的范围也就是:
你合同到期后至你现在的时间的双倍赔偿。
如果该单位要辞退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并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你自己提出辞职的话就没有补偿了。。。
关于工资的问题,是以合同为准来发放的。。。
如果你单位在合同上和你的工资有异议,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投诉!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