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身份法”向“契约法”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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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2 14:30
- 提问者网友:一抹荒凉废墟
- 2021-03-22 10:25
如何理解“身份法”向“契约法”的演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3-22 10:49
身份法:是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平等,突出"人治"的作用.
依附关系:在封闭的状态下,能力低下的人在行为和身份方面对他人的依赖.是个人的不独立状态.
身份法的社会基础:
1,经济方面;自然经济,自己自足,家庭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政治机构,围绕家长权运转.(交换主体是家长)
2,社会文化方面:人类无法与自然抗衡,必然敬天畏地
身份法的价值取向:确认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确认等级依附关系"金字塔行"
理念:追求整体主义和国家主义.
契约法:在一个自由经济状态下,自己订立协议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
契约法的由来:是将经济学理论引入法学理论当中.
契约法的社会基础:
1,经济方面: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自由经济,交换主体为个人.
2,社会文化方面:法律文化范畴,强调合意,承诺,协议---平等主体,自由合宜
契约法的理念和追求:强调"自治","人权"主张个人主义
契约法的内容:
1,以私法为法的主体内容,
2,商品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目的就是压缩成本
3,同时体现一定人身关系(继承,婚姻,收养)
契约的法律意义:标志着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
依附关系:在封闭的状态下,能力低下的人在行为和身份方面对他人的依赖.是个人的不独立状态.
身份法的社会基础:
1,经济方面;自然经济,自己自足,家庭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政治机构,围绕家长权运转.(交换主体是家长)
2,社会文化方面:人类无法与自然抗衡,必然敬天畏地
身份法的价值取向:确认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确认等级依附关系"金字塔行"
理念:追求整体主义和国家主义.
契约法:在一个自由经济状态下,自己订立协议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
契约法的由来:是将经济学理论引入法学理论当中.
契约法的社会基础:
1,经济方面: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自由经济,交换主体为个人.
2,社会文化方面:法律文化范畴,强调合意,承诺,协议---平等主体,自由合宜
契约法的理念和追求:强调"自治","人权"主张个人主义
契约法的内容:
1,以私法为法的主体内容,
2,商品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目的就是压缩成本
3,同时体现一定人身关系(继承,婚姻,收养)
契约的法律意义:标志着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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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3-22 12:21
“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转变。也许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称之为“身份经济”。自然经济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生产生活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都归由家长行使,家庭的血缘亲情纽带维系着家长的权威,维系着家长制。此外,自然经济主要是一种小农经济。人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土地上劳作、生息,生产经验和生产工具代代相传,而维系这种传承的也是血缘联系。于是乎我们看到,在这种情形下的人们需要生活,必须依附于他们身后的家族。他们不能说是自由的,至少在意志上是不完全自由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契约自由”,也就是需要商品交易的各方能自由支配其意志,决定是否交易,与谁交易,交易多少。只有人是自由的,人生产出的东西才会是自由的,这些东西也才能用作交换,变为商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身份社会”和“自然经济”共生共息了上前年,我们一时也很难说清它们究竟谁决定了谁,但我们清楚的是,我们需要美好富裕的生活,我们需要前进,我们需要构建“契约社会”以及完善的市场经济。
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早期社会,个人是极其渺小的,根本无力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个人只有联合成团体才能生存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团体高于个人,团体的“大家长”代替团体成员享有权利,他是整个团体的代表,个体成员很难发挥其个人意志。“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在这种社会中,我们似乎只能看到“团体”,看到“大家长”而很难看到个人的影子。“大家长”似乎才是法律的主体,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及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独立生产、生活成为可能和必要。个体独立意识的觉醒,使个人本位应运而生,以之相适应的,充分表现和实现个人本位要求的契约也应运而生了。
从身份到契约,也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进步过程。身份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人治社会”。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这种早期落后的社会中,法本身就不发达,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身份制度的存在使得个人必须服从与“大家长”,服从于“有身份地位的人”。有身份的人享有特权,无身份的人就没有权利。有身份的人为无身份的人设定了种种“礼教”规则,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无身份的人根本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反抗的权利。因此在这种环境之下,“民主”、“法治”只能是痴人说梦般的幻想。
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早期社会,个人是极其渺小的,根本无力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个人只有联合成团体才能生存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团体高于个人,团体的“大家长”代替团体成员享有权利,他是整个团体的代表,个体成员很难发挥其个人意志。“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在这种社会中,我们似乎只能看到“团体”,看到“大家长”而很难看到个人的影子。“大家长”似乎才是法律的主体,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及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独立生产、生活成为可能和必要。个体独立意识的觉醒,使个人本位应运而生,以之相适应的,充分表现和实现个人本位要求的契约也应运而生了。
从身份到契约,也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进步过程。身份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人治社会”。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这种早期落后的社会中,法本身就不发达,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身份制度的存在使得个人必须服从与“大家长”,服从于“有身份地位的人”。有身份的人享有特权,无身份的人就没有权利。有身份的人为无身份的人设定了种种“礼教”规则,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无身份的人根本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反抗的权利。因此在这种环境之下,“民主”、“法治”只能是痴人说梦般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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