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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产价值500元受骗,可以报警么?

答案:4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3 14:53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2-13 05:33
跪求路过的。。知道相关法律知识的。

给我点个生路。

我想知道,可以报警么?要怎么报警。

要提高什么资料。

他汇过一次钱给我。银行应该有记录。

我知道他的名字。

有大量的聊天记录。

还需要什么证据么。

现在这个社会,我这个500元还有救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2-13 06:54
网络诈骗500元可以报案,虽然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但也可以按治安案件立案。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2-13 08:50
2008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2亿之多,比2007年增长53.8%;消费市场规模达100.2亿元,比2007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320亿元。 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却层出不穷。 现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我国现有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空白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 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特殊特点 1、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3、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到底是谁的问题这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物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主体应为游戏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上获得。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玩家,这些虚拟财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第四、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取证的责任和分担 在现存的网络财产纠纷中,普遍存在着网络中取证难的现状,突出的就是双方的取证责任的问题。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来说,玩家是弱势的。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操控全局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玩家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丧失的情况,玩家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消失是因为服务商外的第三方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 这时,玩家就会本能的把诉求投向服务商。此时,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就会对其自身是否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检测和取证,如果真是服务商的过错所造成的网络虚拟财产丧失,服务商是否会取证举报自己呢?是要承担责任,还是应该自己免责。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自愿犯错”的责任。对用户而言,其自身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就不能公平合理。但还好就一般的其他取证责任,服务商还是相当配合和协助。 第五、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而有意义,因而在确定其价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难度。 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 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以上这5个问题说明我国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各位版友还是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游戏帐号和密码,游戏公司建议的使用的保护措施尽量用上,也多阅读一些网络安全知识,增加个人防盗意识。
  • 2楼网友:猎心人
  • 2021-02-13 08:18
怎么可能
  • 3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2-13 07:14
到底是他偏你钱还是你骗他钱啊?我怎么看的晕晕乎乎的呢? 不管是谁骗谁的钱,都是违法的,当然可以报警。 证据有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对方的真实姓名及住址。 诈骗罪的起邢点位两千,还不够犯罪的标准。但是这并不影响立案。 估计立案了经察也懒得管这些小屁事。下次提高警惕,祝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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