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怎样区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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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13:34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2-12 13:58
谁知道怎样区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12 14:3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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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2-12 17:5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 2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2-12 17:29
主要可以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来区分.
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改选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3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2-12 16:3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审理程序有差异,适用的程序法律规定不同。
- 4楼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2-12 15:05
第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两者是相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在救济这一点上,两者都是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两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亦有所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适当性的问题。第三,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前者具有初审性质,后者具有复审性质。所以,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终司法效力。正因为两者均具有审查性,所以他们在举证责任上,都是由被审查者承担,前者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后者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在认证规则上许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受理问题上存在衔接问题。第四,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将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时兼顾审判效率。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侧重,因此,在程序规定的繁简程度上就有明显的差别。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查;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复杂,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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