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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合作品

答案:1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4 14:54
  • 提问者网友:城市野鹿
  • 2021-05-13 20:45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甲将该小说发表。根据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应截止于乙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等灯
  • 2021-05-13 21:37

ABC(1)A: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有权发表。(2)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共同获得。(3)C: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4)D: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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