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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题:甲乙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得一套房屋,单独登记在甲名下。几年后,房屋暴涨..

答案:6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5 09:23
  • 提问者网友:爱唱彩虹
  • 2021-04-04 11:37
法律分析题:甲乙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得一套房屋,单独登记在甲名下。几年后,房屋暴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4-04 13:01
回答如下:
  一、如果该房是夫妻二人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购买,即使登记在甲方名下,依法乙方也是共同所有人,现在,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丙,该售房合同是有效的。
  理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房属于婚后二人共同收入购买,不能因为登记在甲方的名下,就将房屋的产权属于甲方一个人,这样就侵犯了乙方的权益,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仍是共有的。
  三、丙善意取得,乙无权追回房屋,如果要离婚,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四、乙可以要求甲交回自己一半的房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煞尾
  • 2021-04-04 18:49
由于登记在在甲的名下,因此售房合同有效。这属于夫妻一方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其损失由一方来赔偿,而不影响第三人即丙的利益。乙只能起诉要求甲将其处置后的财产作共同的分配。
  • 2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4-04 17:27
1.买卖合同有效,理由《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丙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基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则不能取得所有权。
3.丙如果为善意第三人,则丙已经取得所有权,故乙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但如果丙为知情人,则可以请求。
4.如果丙为善意第三人,乙可以通过变更夫妻财产共有模式,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并要求分割一般的售房款。但如果在不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制,又不请求离婚的情况下,乙不能向丙或者甲主张任何权利。
  • 3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4-04 15:54
您好。
1、售房合同效力待定。如乙不追认则无效。因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房产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该售房合同在意思表示方面有瑕疵,故效力待定。
2、房屋所有权归丙。由于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甲名下,购买人丙有不知情的理由,通过合法交易和过户登记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如乙能证明房产交易时丙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主张恶意串通,从而取回房产所有权。
3、乙不能要求并将房屋变更登记为甲乙共有,因为此时房屋产权已归丙。
4、乙维权的方式如下:
(1)证明房产交易时丙知道房屋系夫妻共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在胜诉并返还房款后可以重新取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要求配偶赔偿损失,即支付房款价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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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楼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4-04 14:30
本案有个重要问题没有说清楚,导致楼上几位的答案都以善意取得为前提来回答你的问题,我也以丙是善意取得为前提回答你的问题:
1、有效,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但是此时,甲已经侵犯乙的共有权,乙有要求分割房款的权利。
2、房屋所有权归丙,理由是已经过户到丙的名下。
3、乙无权要求丙变更登记。
4、乙可以向甲要求分割售房款
  • 5楼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4-04 14:20
1,售房合同无效,因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征得乙同意是不能出售的。
2,房屋的所有权是夫妻两个人的,因为是他们婚姻期间购买的。
3,乙不应该要求丙变更房产登记,应该持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房产公司要求更改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的。
4,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给丙,可以到法院起诉甲,主张过户手续无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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