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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备函文件能否做为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答案:5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4 11:07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3-03 17:19
我公司与业主方施工合同约定结算造价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但我公司承保的是开发商的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双方依据结算完成,但对方以需政府审计而不支付工程结算款,现在全国人大出了个法工备函【2017】22号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能否以此为依据要求业主政府工程结算款。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3-03 17:34
不妥!


根据提问者的介绍,其公司与业主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造价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这里涉及的到法律与合同两个层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以后政府招标不能再强迫以审计价为招标价,但是具体到提问者公司来说,既在合同中有约定,就应执行合同。
以审计价作为结算价,本身如果是双发的约定,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地方立法强制推行。人大法工委否定的是地方以立法的方式来推行这种方式,并不是否定这种方式本身。
从提问者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提问者真正的诉求是及时结算竣工款,而政府以审计为由拖延决算,这种情况下,提问者可以好好读一下合同,合同中一定有一款规定,对结算的时间有限制,通常不会超过两个月,如果超过两个月,提问者的公司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起诉,要求对方及时结算并支付违约金。不过有一点提问者应该明白,和政府打官司,你所在的公司,不敢。所以我的回答只是从法律和合同这个层面,与回答者讨论这个问题,不作为对提问者的建议。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3-03 21:28
证据不是原件时,要加盖公章并说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对方当事人虽然不承认以上证据,法院在不能认定该物作为认定事实的直接证据时,但如果此物与其它的证据物形成证据链,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了。
  • 2楼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3-03 20:32
不妥! 根据提问者的介绍,其公司与业主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造价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这里涉及的到法律与合同两个层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以后政府招标不能再强迫以审计价为招标价,但是具体到提问者公司来说,既在合同中有约定,就应执行合同。 以审计价作为结算价,本身如果是双发的约定,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地方立法强制推行。
  • 3楼网友:掌灯师
  • 2021-03-03 19:01
估计不行,因为是个函。虽说这个函难以被推翻。但不是法律。 以前有案例,起诉地方政府,最后胜诉了。现在这个函一出来,起诉更容易些。
  • 4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03 18:55
严格来讲不能,但是法院多半会采信,因为他是在解释法律。 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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