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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30 03:57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12-29 07:06
如果管理人主观上善意,可是由于误解导致结果不利于本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在此过程中管理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被管理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轮獄道
  • 2021-12-29 08:21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并没要求要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结果,所以,只要行为人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无因管理,即使结果不利于他人。
既然构成无因管理,那么管理人的损失就由本人承担,本管理人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以上为个人意见,如有错误请帮我纠正。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12-29 09:10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甲捡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表面上看属于拾得遗失物,甲属于不当得利,但拾得遗失物不归还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并不能看出甲有不归还的意思,也不可能推测出甲拾得山羊时的真正目的,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相反,如果不捡回山羊会有什么结果呢?不言而喻,山羊只能饿死。因此甲没有管理义务而管理,形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甲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乙作为所有人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及孽息,但应当支付甲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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