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乙租得一院养鸡场,占地1.5亩。土地是乙方向甲方租用的,甲 乙租地定协议的时候是这样写的:“在租期内甲方如要收回租地需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不得转租”。
每年500左右租金 租期15年一次付清。只是一片空地,乙方租过来以后,花了大概10万元盖成一院养鸡场,(十二间石棉瓦砖房、院心加围墙)因为生意失败两年就倒闭了,场地一直空着,然后就被我方租用过来继续养鸡。我方又投资3万余元加盖了4间石棉瓦砖房。现在甲方前来干涉我戸,想要重新立合同,直接隔离乙方,立严重损害我方利益的合同,不然就用他和乙方立的合同以“不得转租”来要挟我方,我方向乙方的租期是12年,一次缴清租金3.6万 我方和乙方的对策是合同当时没有写上“来时修,去时丢”如果甲方老是追究乙方违约转租,他就把所修建的厂房全部拆除来个鱼死网破 这样乙方需要赔我方的损失,甲方还是只能得到原先的空地,我方又怕乙方拿不出赔我方的钱。网开一面的话 到租期满,乙方和我方修建的厂房(价值10多万)全部留下给甲方。安顿了两三个月后, 甲方又改变注意了,要找我方重新立合同。请各位帮忙出点主意,这样的事情究竟要怎么处理才完美,如果上法庭,打官司结果会是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