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字据同意房产归妻子,不用公正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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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4 19:58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3-04 01:30
要公正才生效,是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3-04 01:51
肯定要的,最好还是公正了才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woshuo
- 2021-03-04 04:37
网友你好: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行为生效可能会违背行为人的初衷。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从以上特征来看,你所说的问题前三个特征都没有问题,关键是第四个特征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他人权利的问题。首先,作为夫妻生育孩子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就是合法的,具有合法性:其次作为夫妻生育孩子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就不违反社会公德、就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三作为女性,生育是夫妻的权利,也是义务,但首先是女性的生育权,因此把女性的生育权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侵害了女性的生育权利,也有违生育自愿的公序良俗;同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有附加一个保证条件离婚的问题,离婚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伦理道德,也涉及人身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延续性,也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总之,这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果女方生育了孩子,要求依据该协议分割夫妻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同时以所附保证离婚,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至法院离婚,除保证男方的生活必须外,就有可能采纳上述协议的多数内容。以上仅供参考。
- 2楼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03-04 03:14
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最好是公正过了才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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