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造厂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一个月,服装公司因资金紧张,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亦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限期验收时服装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服装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延迟交付工程,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服装公司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服装公司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建筑公司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该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采购425#普通硅酸盐水泥500T。采购合同中约定2009年4月20日为交货期,采购方应在交货后3日内付款。由于该地区水泥厂商联合限量供应,导致该段时间水泥货源突然紧张,供货商于4月20日先供货400T,建筑公司认为余下的100T水泥还未到拒绝付款,直至5月25日余下的100T水泥才运到工地,5月27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的水泥材料款。
问题:
1:建筑公司与服装公司的争议依据合同法律应该如何处理?
2.:建筑公司坚持说5月27日给水泥供货商支付货款不属于违约行为。因为,供货商没有按照合同在4月20日提供全部的500T水泥,采购方因此享有抗辩权。请问采购方所指的抗辩权属于哪一类抗辩权?建筑公司的说法成立否?为什么?如果建筑公司与供货商协商不成,下一步应该如何去解决问题?
3:请你就此案例,写一篇案例分析。
要求:
1:不少于3000字。
2:按照科技论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