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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福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谁知道吗?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14 07:58
  • 提问者网友:泪痣哥哥
  • 2021-10-14 05:04
大连福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谁知道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老序
  • 2021-10-14 05:44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10-14 07:54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的所有房证或相关住房证明材料。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时间及地点   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发放和受理工作。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至2009年4月30日结束受理申请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及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   五、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窗口,领取《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或《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均简称《申请表》);   2、按要求填报《申请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证明收入情况;   3、将填报完整的《申请表》送回社区受理窗口,同时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四审二公示”,即社区受理核实、街道初审、国土房屋局区分局复审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而且对申请家庭在社区公示15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媒体公示15天。对公示合格的家庭,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   5、对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年货币补贴计划数确定货币补贴家庭数量,并对货币补贴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货币补贴家庭购房后,享受货币补贴13万元。   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且报名参加摇号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数量确定摇号范围、入围名单及选房批次;对入围的家庭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和振兴路大化渣场经济适用住房共108万平方米、1.2万套。待其具备预售手续后,住房保障中心将发布销售通告,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报名参加摇号。
  • 2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10-14 07:05
主要政策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适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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