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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下面情况会出现什么情况,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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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8 01:50
  • 提问者网友:末路
  • 2021-02-27 07:22
由于合同没到期,在老的合同里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离开甲方的,乙方应该赔偿甲方一个月工资.
但在劳动法里:只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1个月后都可以离开甲方.
还有就是公司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在辞职的那一个月是没有工资的.我想问这是否合法.我的想法是如果最后一个月没有工资我是否可以不用多做一个月了.
如果按照老的合同上写的.那如果公司没表态在合同期满为止我是不是都不能离开公司.
我现在已经递交了辞职信,公司也没说我什么时候可以走。但我估计这个月是没工资的.上级还在分配新事情给我做,我可以不做吗?
我很想走,又怕没经过同意走了有什么不良后果.请哪位资深人士指条明路.法律程序除外.

关于aguang617 的回答问题是多做的那一个月是没有工资的.你该如何处理.还有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上级还在分配新事情给我做,注意是"新事情"我可以不做吗? 我该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2-27 07:56
针对楼下的,我并没有说解除合同要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而是说,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有这一款,那么这一款的意思就是违约金条款的意思。如果没约定,当然不用赔咯,你可以要求他支付全部工资!

针对补充问题:多做的一个月有没有工资,要看合同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这个问题的话,这个月他是一定要支付工资的!如果到时候不给,你可以申请仲裁。08.5.1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出来了,届时申请仲裁是不用交仲裁费的!

因为你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前签的,当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生效,所以公司是可以规定收取你违约金的,你这个赔偿条款就是违约金条款的意思。只要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约定就是高于法定的,你的劳动合同既然规定你要多干一个月,就要遵守,反之则不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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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2-27 08:42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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