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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能否成为执行依据麻烦告诉我

答案:1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5 01:03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4-04 03:04
判决理由能否成为执行依据麻烦告诉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04-04 04:40
裁判法官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表示支持原告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之诉请,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其利息,既没有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也未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进入执行阶段后,当事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标准产生了争议,被告主张按判决理由中阐述的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给原告利息。原告则主张判决理由不能成为执行依据,判决主文未明确利息计算标准的,仍以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来计算所欠借款本金的利息。[意见]法官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换言之,法官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来阐明其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主要包括事实论证中的说理和法理分析两部分。其中,前者包括叙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运用证据法理论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证据运用规则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后者包括界定已查明的事实之法律性质、解决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内容、对比分析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回应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其理由、引出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文。可见,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判决理由。而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是法官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法官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换言之,法官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法官制作判决书的主文部分,要求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内容简洁精炼,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便于执行。 “本院认为”部分的判决理由与判决主文或判决结果之间属支配与依附的关系,即判决理由对判决主文处于支配地位,而判决主文反过来依附于判决理由而存在。可见,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基于判决书主文内容要尽量简短又便于理解的要求,除非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不可避免时才考虑将判决理由引入判决主文,一般不应当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引出过长的计算方法、具体赔偿项目等判决理由的内容,避免判决理由对判决主文喧宾夺主,导致判决主文内容不凸显和不明。据此,判决理由是法官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依据所作的叙述,其本身一般来说不构成判决主文的内容,判决书的既判力一般只限于判决主文,不及于判决理由。换言之,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所确定的意旨进行执行,原则上判决理由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但是,一方面,判决主文的文字十分简洁,准确把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以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往往必须参考判决理由。另一方面,判决主文表述不明确、不具体,都容易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员产生歧义,但生效判决主文又没有根本性或原则性缺陷或错误时,可以参照判决理由来解释判决主文的内容,以便遵循判决主文的原意执行。因此,判决理由往往成为正确执行判决主文内容所应参考的依据。在本案中,法官在制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时,应当写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的数额、归还时间和方式;同时判决利息的具体给付金额。若对利息难以确定具体金额的,应当写明包含本金、计付利率和计息起止日的计算方法。基于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原因,为确保判决主文语意确定无疑,只能作单一解释,鉴于本案的利息具体支付金额难以确定,法官本来就应当将裁判理由中已阐明的利息计算方法引入判决主文部分。但是,制作本案判决书的法官在判决主文部分未写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可能是其认为判决理由部分已阐明,在判决主文部分就不必再赘述。但如此写作的结果是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不同理解。 综上所述,对本案利息的计算方法,法官在判决主文中虽未予以明确,但当事人、执行员可以参考“本院认为”部分中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理由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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