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无权处分中 若恶意第三人以合法的公示形式取得财产 则原所有权人应是向其行使物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呢 还是债权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呢??????
若是善意取得 则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还是不当得利责任呢?
狭义的无权处分中 若恶意第三人以合法的公示形式取得财产 则原所有权人应是向其行使物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呢 还是债权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呢??????
若是善意取得 则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还是不当得利责任呢?
我不赞同以上说法,简单的说,
1、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无效,法律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只是一个例外情况。即使恶意第三人通过合法形式公示,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均无效的情况下,恶意取得公示机关登记的,并不能认为他已经取得了物权,原权利人尚未丧失物权,完全可以行使返还原物的权利。但是如果基于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再次转让财产与其他善意第三人,原权利人的物权才消灭。
2、不当得利与这种情况不沾边,请仔细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
无权处分行为它是属于表见代理。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共谋的,该行为无效。你可以直接要求返,如果提起诉讼,你可以把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作为共同被告。再者,公示机关的违法公示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示机关赔偿你的损失。
你好:
个人观点认为
第一个,是由于恶意取得,但是已经用合法的公示形式取得财产,公示是基于对公示机关的信任,
所以,公示机关的公示是有效的,
原来的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所以,可以根据债权的不当得利来行使请求权
第二个,是由于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同时也保护物权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行使权利,无处分权人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这个来认定就是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希望已经为您解答清楚这个问题了
法理纵横团队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不明事宜欢迎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