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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未按期履约承包方所交诚意金便作为借款,按银行利息四倍付息,没约定还款时间诉讼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4 14:44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4-04 09:33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未按期履约承包方所交诚意金便作为借款,按银行利息四倍付息,没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是两年还是二十年。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4-04 10:58
二年,在二年之内必须起诉,起诉后永远都是生效的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4-04 11:42
最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计息的基数。首先还是要回到《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预期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逾期利息是这种预期利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在借贷合同订立时,借款方的合理、正常的预见应是按时还本付息,若静止在约定期间届满的这一刻,贷方的预期利益应是借款本息总额。同理,逾期之后,其利息的计算则应以这个本息总额为基数。 反过来看,若以借款时的本金来计息会推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在同样的一笔借款到期后,可以假设这样的两种情形:一人归还了本息,又以银行利率将本息借回;另一人则拒不归还。显然前者是一种守法行为,而后者则反之,但是若以本金计算逾期利息,后者所付的利息总额却惹罢咭少。法的作用之一便是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如果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可以降低成本,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以本息总额计息似有“复利”之嫌,其实不然。《意见》第125条与《合同法》第200条所规定的“复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借款期满前(一般是在借款之时)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在约定期间内多次计息时的所谓“利滚利”,而在逾期利息的计算是基于约定期满后,一次性的计息,不存在“复利”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用一个公式来回答本文的标题所问:未约定利率的逾期利息=到期后的本息总额×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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